对法治公平的追求
秦朝是春秋战国后统一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朝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沿用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法律思想上,也同样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并以此来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导法律实施。实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的制度,统一法律,法律公开。司法官员一律戴着獬豸冠办案,也透出秦朝法治追求公平的理念。
秦朝时中央的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廷尉的职权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李斯曾经做过廷尉,不过他给秦始皇出过很多馊主意,焚书坑儒等都是他的“杰作”。
御史大夫为最高的监察官员。其职位仅低于丞相,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必须有御史大夫参与进行。
地方司法机构,由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秦朝时设立郡、县地方机构,郡守和县令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管辖区内的一般案件自行处理,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奏报给廷尉处理。在郡、县下还有更低一级的行政级别,如乡、亭、里。乡设有“秩”掌管处理乡内轻微的刑事和民事纠纷;亭内设“亭长”;里内设有“里典”,都是基层的行政管理单位,同时也兼顾或协助处理刑民纠纷。汉高祖刘邦没有发迹的时候就当过最基层的亭长。
汉朝法制的发展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尚书、廷尉、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机构的出现,为后来的审判、复审、监察的“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雏形。
我们大致梳理了上古法治到秦汉法治的流转,不难描摹出传统刑律由野蛮向文明过渡的痕迹,法官审案子上哪找神兽獬豸帮忙,怎样才能公正办案?一方面立法趋于人性化,另一方面司法官员依法执法,才能使刑律起到獬豸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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