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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从独角兽到清官情结

2013-04-26 14:56: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法制报 

    从藏在官府到公之于众

    夏、商两代已经建立了法律,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但在司法管理层面来看,两代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君主是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拥有者,同时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诸侯国拥有独立司法权,君主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西周时期的法律比夏商时期要完善得多,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从此“礼”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中开始生根发芽,在中国古代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西周时期法治建设开始完备,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当然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辅助周王,实施司法权,小司寇掌管具体的司法工作。西周时期地方的司法机构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士”是对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总称。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在奴隶制时代,法律都藏在官府,从不公布,奴隶主贵族裁量权很大,甚至任意断罪量刑。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求把法律公布出来,依法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整顿城乡秩序的需要,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首先打破过去把刑书藏于官府的惯例。

    社会变革推动了法制进步,到了战国时期,周王朝没落到了最低谷,天子成了牌位,各国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体制,相继进行改革,史称“变法”。最著名的当属魏国李悝变革,和商鞅在秦国变法,我们已经说过,不再重复。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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