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
旅游业被人归纳为无烟囱的“工业”、无校舍的“教育”、无广告的“宣传”、无会场的“外交”。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当时已起草出草案。但因多方面原因,直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旅游法草案才首次被提请审议。
共十章一百一十一条的旅游法,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旅游服务合同以及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综合立法促进旅游业发展
根据旅游业的地位和特点,经反复研究,立法机关确立了旅游法的总体思路:
因为我国此前还没有一部规范旅游业的法律,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在明确旅游发展促进措施、明确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国家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等方面都有紧迫的立法需求。因当前很难对上述各类旅游立法需求分别制定单项法律,因而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
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截至2011年底,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如何维护庞大的旅游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旅游法立法的主线。
旅游法规定了多项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立法解决“零负团费”问题
“零负团费”是旅游商“发明”的一种经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旅游市场蔓延,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严重。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这种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旅游法的出台,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跨越发展,极大地拉动了经济增长,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劳动就业。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有效带动社会投资和居民最终消费,提高第三产业比重,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旅游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一百多个行业。协调旅游管理与有关行业的关系是一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工作。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旅游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了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完善了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多个国家制定了旅游法律,世界旅游组织、欧盟也制定了相关公约。随着我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和境外人员入境旅游日趋频繁,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国际法准则通过国内法加以确认。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国际交往。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资料图片)
4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指出,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旅游法单独设一章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尹中卿介绍说,在立法调研、草案起草过程中,旅游管理体制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难点问题。旅游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旅游法立法较晚,在开始制定旅游法的时候,很多方面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出来。国家旅游局在国务院序列中属于副部级单位,这样的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个“小马拉大车”的问题。起草中,曾经试图用旅游协调会议或者叫假日办来解决。但是这种设置没有法律地位,也没有形成制度。所以,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吸收了一些地方成立旅游委员会的经验,这样就提高了旅游管理部门的层级。
旅游者合法权益是立法主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说,旅游法立法的初衷就是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王超英说,旅游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最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从旅游法草案起草开始,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完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都是围绕着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下的功夫。
门票不能成小集团牟利工具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在回答关于凤凰古城等景区价格上涨的提问时强调,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
王威说,在门票价格上,国家发改委一直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希望能够控制门票的过快增长。目前,各个景区涨价也确实毋庸讳言。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应该让大自然和我们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八个“不得”遏制“零负团费”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介绍,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对旅游业从业人员作出多项“不得”规定。
杜一力说,现在某些企业已经对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的经营模式产生依赖。旅游法针对强迫购物和强迫消费,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了“三不得”;对其他的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一系列的“不得”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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