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
旅游业被人归纳为无烟囱的“工业”、无校舍的“教育”、无广告的“宣传”、无会场的“外交”。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当时已起草出草案。但因多方面原因,直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旅游法草案才首次被提请审议。
共十章一百一十一条的旅游法,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旅游服务合同以及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综合立法促进旅游业发展
根据旅游业的地位和特点,经反复研究,立法机关确立了旅游法的总体思路:
因为我国此前还没有一部规范旅游业的法律,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在明确旅游发展促进措施、明确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国家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等方面都有紧迫的立法需求。因当前很难对上述各类旅游立法需求分别制定单项法律,因而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
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截至2011年底,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如何维护庞大的旅游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旅游法立法的主线。
旅游法规定了多项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立法解决“零负团费”问题
“零负团费”是旅游商“发明”的一种经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旅游市场蔓延,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严重。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这种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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