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组审议中,常委委员纷纷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罗亮权委员建议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的主体、程序和形式,确保司法解释工作科学化、合法化、民主化、权威化;要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解释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立法精神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任茂东委员指出,制定司法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为树立法律、立法解释的权威,同时解决司法解释过多过滥的问题,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问题,“两高”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的议案,不能自行作出司法解释。
李连宁委员也建议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得随意的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法律已经修改了的,司法解释也要及时进行调整。而且司法解释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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