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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

2013-04-26 11:13: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3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根据该规则其他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包括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包括可能涉及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法院等多部门、多环节“随案移送”。

    笔者认为,与其他传统的证据材料相比,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很多特点,要作特别处理。

    一、建立“视听、电子证据”专门卷宗。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完善了证据的种类,但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究竟是属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实践中仍有争议。应当看到,在不同的诉讼条件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归属的种类虽然不同,但是其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是确定无疑的。还有一点可以肯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其他视听、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存储介质新(多为DVD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保存环境要求高(防尘、防潮、防磁、防篡改等)、易损毁、易丢失等不同于传统证据材料的特点,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仍然按照旧有的组卷模式一起立卷归档,一是不尽合理,二是不好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视听、电子证据”专门卷宗。

    二、使用统一的“视听、电子证据移送袋”。如前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需要在诉讼过程的多个环节流转,因此,其随案移送的方法应当满足简单、方便、实用、易组卷、易归档、易保存等要求,建议使用统一的“视听、电子证据移送袋”。在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正本经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密封后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归档,副本由自侦部门保存。从这时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副本)(其他视听、电子证据自调取之日始)即应装入专用移送袋。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前的所有诉讼环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移送袋”的形式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随案移送。

    三、明确“视听、电子证据”卷宗的立卷归档办法。参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视听、电子证据”卷宗也应包括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和备考表等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卷内材料”粘贴后的“移送袋”,其袋内所装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符合“一人一袋”(特殊案件可一人多袋)的标准。

    (作者: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子刚)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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