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日前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一起因累犯认定争议而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诉求。
2003年9月,申诉人郭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于2009年9月刑满释放。2012年6月,郭某又因抢劫罪被邯山区法院认定为累犯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经查,郭某户籍上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10月1日,其在2003年犯抢劫罪时尚不满16周岁,符合“不满十八周岁”的规定,不应认定为累犯。
邯山区检察院控申科领导了解该情况后,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立案复查,确定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并立即向邯山区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
邯山区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2年8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并于近日对郭某抢劫一案进行改判,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冯大为 郭宏跃牛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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