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有什么不同?司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审议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时展开了深入讨论。
“现在我们有的法律写了100多条,‘两高’的解释搞了200多条,属于抽象解释,法律还没有实行呢,还不知道遇到什么情况,马上就出台一个细化的抽象司法解释,这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决议的出发点不一样。”李飞委员说,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定位是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中的解释。但实际上,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的方式几乎成了定式,司法解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补充规则。
信春鹰说,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催生出司法解释的客观原因。这导致实践中法官不看法律,就等着司法解释下来再判案。“当法官把解释看得比法律更重要的时候,法律的权威实质是被削弱了。无案件便无司法,无特殊案件便无需司法解释,案件发生才是司法解释的前提。”徐显明委员认为司法解释需要三个要素,即特殊案件的发生、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的提请、最高法院提出适用指导意见。这三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司法解释。
许多委员都认为,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对“两高”来说是一次难得的纠偏机会,是改进工作、规范司法权、重新理解司法解释权的机遇,通过这次机会可能会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并使司法权进入法治化的轨道。
陈斯喜等委员建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应该形成机制化,而不是想起来要清理就开展一次清理。吕祖善等委员则建议加强立法解释,并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审查。(记者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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