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诈骗罪的目的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了三种金融诈骗犯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其他没有规定该目的要件的几种犯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其理由主要是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派生出来的,既然普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作为主观要件的,理所当然它们也不例外。另外,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等之所以规定了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骗贷行为区别开来。而其余金融诈骗罪一般对非法占有目的不作规定,是因为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金融诈骗活动一词,表明了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都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罪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且具有金融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二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侵犯财产所有权是以非法占有为其特征的。尽管刑法没有对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理论和实践上却普遍予以认可,易言之,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的要件是由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决定的。
如何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含义,代表性的学说有非法占有说、非法获利说、不法所有说等。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占有”一词,由于该词在刑法上的使用已经约定成俗,故无修改的必要。因此,非法占有实为“不法所有”。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必须包含这样几层意思。一是既可以是自己占有,也可以是为第三人占有。二是占有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之物,如夺回自己所有的资金、金融工具或财物,即使是非法的也不构成金融诈骗罪。三是占有他人的资金、金融工具或财物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占有,即使使用了某种欺骗手段,也不是金融诈骗罪。同时,在分析非法占有时,应注意到,非法占有不等于非法牟利。从广义上讲,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包容于非法牟利目的之中。但是,狭义的非法牟利目的只是包括非法从事经济活动而赚钱的目的,而不包括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钱财的目的。另外,非法占有不同于非法占用。非法占有是对合法财产形成非法所有的状态,如占有财物后变卖或使用且不归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法占用是指行为人不以非法所有的意思,而且是为了使用和获取收益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获得他人财物用于经营,营利后予以返还。二者不能等同,应该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