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智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订,虽然尚在草案审议阶段,但已引起众多的关注,其原因当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这部法律的守护。从媒体的报道中,能看出此次修订草案中存在不少亮点,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在被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之后,又一次进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草案,值得期待。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遗憾的是,此条中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未明确,这也让公益诉讼的提起颇具难度。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审议草案中,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从而让公益诉讼走出了更具操作性的一步。
近些年来,从劣质奶粉到问题汽车,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却鲜见有用法律维权者,其中固有消费者法律意识的阻碍,然更多的恐怕是消费者对“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失去一头牛”的维权成本过高的顾虑。从本质上讲,如果某项商品已经侵害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时,其本身也已经触犯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故而,此时的社会团体抑或公权力机关,不应再保持沉默,而应主动“发声”。
如果草案顺利通过,中国和省级的消费者协会将成为首次被明确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此为权利亦为责任。部分问题产品之所以横行市场、无视消费者,除了生产者职业道德的丧失、相关机构监管的缺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消费者的“忍受”。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端,消费者权益维护意识的高低和维权途径的便捷与否,也必然影响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康程度。故而,如果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相关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我们期待着他们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也期待着每个消费者能够用行动和证据支持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