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专家指出,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核心宗旨。防止正常公民“被精神病”也是立法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三个原则和一个机制。即自愿原则、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救济与纠错机制。从“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体现了自愿原则。法律规定了非自愿医疗标准,即须同时满足:1.疑似或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此即“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依法律规定,对于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院应当将其留院。当门诊无法确诊时,应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其目的是确诊和做出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结论,而不是治疗。
《精神卫生法》还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也就是说,《精神卫生法》的监护人并不是经过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因此不具备监护人的全部权利,不能随意处分患者的财产,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和治疗。即《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监护人,具有“医疗保护人”色彩。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人,而且有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因此要承担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导致的后果。而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权利。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接,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体现了“患者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以防止监护人或近亲属不尊重患者的个人自由而长期让患者住院的现象。这一规定解开了以往“谁送谁接”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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