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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消法修改的亮点

2013-04-25 10:1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4月24日《新京报》)。

    网上购物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商场、超市现场购物相比,优势明显,潜力巨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进步,而随着网购热度的不断增加,这个群体仍将不断扩大。据悉,目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数量已达1.45亿人,名列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的1.7亿人。另据全球知名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新领军者:驾驭中国网络购物新生态》报告称,2015年,中国的网络消费者数量将激增至3.29亿人,使得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市场价值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

    显然,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将成为“第二市场”而激发出新的消费浪潮。不过,就目前网购的现状来看,网购的优点很多,缺点也不少,由于法律的滞后,让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比如,很多商品不是顾客眼见为实的商品,也未能亲自试穿或试用,只听、只看商家的“一面之词”和“广告推介”,吃亏上当、买了就后悔及无处讲理等问题也日益增多。

    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首次迎来大修,并且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等,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特别是赋予网购“后悔权”体现了消法之美。

    其一是体现人性之美。“后悔”是人的一种品性,虽说传统市场上有“没有后悔药卖”之说,但是由于网购属于非现场购物,在这个问题上,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其二是体现公平之美。市场讲究的就是买卖公平,但是网购因为受“非现场”条件的限制,并不是在消费者精心挑选或者对实物质量进行有效鉴别的情况下交易的,其中不排除一些网店商家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了冲动或者店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而赋予网购“后悔权”,消费者后悔后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讲理”,使网上交易更加公平合理。

    其三是体现时代之美。21世纪是公认的网络时代,消费者网上购物也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国网购的群体规模还将持续扩大,迫切需要消法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而适时修改已经实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后悔权”及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等规定,这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因此,笔者十分看好消法大修这项顺应消费者呼声的工作。希望尽快获得通过并且实施。只有不断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和权威,才能让消法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性,并且使其真正成为支撑在消费者头上的一把“保护伞”。(舒心萍)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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