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4月24日《新京报》)。
这几年,景区门票“涨”声一片,民众怨声多多,旅游法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实乃对民意的及时回应。比如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等等。
立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然是维护民众权益的精神体现,但经历了太多的“听涨会”,我们于是期望景区涨价听证要有硬气的细则规定和严格的程序设定,使听证不再走过场、落入别人的圈套。
首先是应当明确价格上调的频率,比如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不能因为有了听证而借此经常调价。其次,应严格规定涨价的限定幅度,2007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相关通知曾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5%;50元(含50元)至100元(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25%;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15%。早些年的限定标准现在是否适用,也需论证,并制定新的涨价限定幅度。
而景区涨价听证会的代表组成,也应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2005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制止一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竞相涨价,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曾明确,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尤其强调“要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代表中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
可见,之前关于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不是没有规定,只是都属于部门规章性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在审议制定旅游法时,应该着力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硬气,把以前曾经明确的一些好做法及时纳入法律的范畴,并明确严厉的罚则,使旅游法能真正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部无力、无用的法律。(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