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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2013-04-25 09:38: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合肥晚报 

    案例1

    微软诉著作权

    侵权案

    【案情】

    原告微软公司是微软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皖仪公司主要从事光机电仪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其在经营场所的相关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微软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皖仪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对微软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皖仪公司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了微软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微软公司对上述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皖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7.1万元。

    案例2

    《王少舫黄梅戏唱腔选集》侵害著作权案

    【案情】

    被告陈某某编著的《王少舫黄梅戏唱腔选集》一书,由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艺出版社联合出版,并在全国各大书店销售。《王少舫黄梅戏唱腔选集》中收录了原告时某某独创或参与创作的唱段作品,其中,黄梅戏《天仙配》、《女驸马》、《红色宣传员》、《牛郎织女》、《江姐》、《刘三姐》、《电闪雷鸣》、《宝英传》等八个剧目中的24个唱段,将王少舫列为曲作者。原告时某某认为,被告陈某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在《王少舫黄梅戏唱腔选集》收录的涉案黄梅戏作品唱段中,将王少舫列为曲作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时某某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陈某某停止发行《王少舫黄梅戏唱腔选集》的侵权行为;在《合肥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时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235元。

    案例3

    “徽鄉”商标

    侵权案

    【案情】

    原告绿力生态公司于2011年10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在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徽鄉+图形”商标专用权。2012年,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在实施“徽乡茶”项目中,在代销或经销的茶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徽乡茶”标识。原告绿力生态公司认为,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在经销或代销的茶叶商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徽乡茶”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绿力生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绿力生态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另外七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红蜻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广占63S”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萬象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凱倫”商标侵权案;“星河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上岛”咖啡商标侵权案;“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