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尽量减少授权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陈斯喜委员表示,有些能够在法律中明确的,应尽量减少授权,直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或者采用附件的方式列明有关要求。
陈斯喜说,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层层配套立法,建议能否从特种设备安全法做起,有些能够在这部法律中明确的,尽量减少授权。这一草案规定的授权比较多,其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现在特种设备目录已经有了,多年来一直在实行,已经很成熟了,建议把这个目录直接作为附件附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后面,然后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当需要调整目录时,授权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作出调整。
更科学规定处罚上下限
在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侯义斌委员提出,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更科学地规定处罚上下限。
侯义斌谈到,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确定罚款的上下限,例如“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这种笼统的界定方法不够科学,也不尽合理。因为不同特种设备的价格差异很大,对于售价为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特种设备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仅处罚几万或者几十万元,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侯义斌建议,将此章相关条款的处罚上下限,修改为“处以所售特种设备市场价的几倍以上几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强调技术可靠原则
在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张云川委员表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中还应加上“技术可靠”这一原则。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张云川谈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提了四句话,建议增加一条“技术可靠”。
“特种设备安全的关键是技术是否可靠,这是前提性的问题。技术有先进的、成熟的,落后的和传统的,我们希望追求新技术,但是一定是可靠的技术。”张云川建议,“技术可靠”应作为原则增加进去。
加强特种设备报废管理
在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谢旭人委员建议,监管部门应指导督促使用者做好报废工作。
草案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谢旭人建议,在此条规定后面再补充一些内容,增加“监管部门对使用者报废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要进行提示,并指导督促做好报废处理工作”的内容。
谢旭人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单位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不及时报废,继续使用,结果酿成事故。所以从预防为主确保安全考虑,应该有这样的强制报废和注销的规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执行。
实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在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车光铁委员建议,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车光铁建议,借鉴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做法,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赔付责任,化解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无力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难题。
此外,车光铁呼吁,进一步强化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建议在法律中增加规定,“在生产者、经营者与使用者签订销售合同中,应包含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的内容。(记者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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