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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中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异地集中交叉管辖

2013-04-24 16:45: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质效,避免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决定在该市两级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异地集中交叉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异地集中交叉管辖,是指在葫芦岛中院的统一管理下,将各个基层法院辖区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交叉到其它基层法院进行管辖。案件发生地法院在收到行政诉状后五日内,要将其移交到交叉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再按照行政诉讼相关程序受理案件;或者案件发生地法院在接待当事人后,认为应当受理的,直接告知当事人向交叉管辖法院起诉。

    葫芦岛中院对交叉管辖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各地区人口、辖区面积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尽量保证审判力量和案件数量的均衡;充分考虑各地法院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严格制度落实,实行交叉管辖的法院必须将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交叉到其它法院管辖;在参与交叉管辖的法院立案窗口粘贴公告,将交叉管辖案件类型和管辖法院向社会公布;坚持严格依法收案原则,凡是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均依法受理;该院每年适时将交叉管辖案件情况进行公开,并通报相关审判信息。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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