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将面临修改。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透露,在消法的修改过程中,很多专家都提出应当增加规定反悔权,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都说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但以后,这个观念可能要改一改了。一旦“后悔权”入消法,消费者买的商品如果不合心意,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去退换。不用说,有了“后悔药”可吃的消费者,在商家面前弱势的形象一定会有一个大大的改观。
但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对于消费者的好事,对商家可能就是个危机与挑战。消费者如果能拥有“后悔权”,就意味着,商品看似卖出去了,但钱在商家手里拿着并不踏实,因为消费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反悔,以至于最终让双方已经成交的买卖打水漂。
面对“后悔权”可能入消法而给自己带来的压力,作为商家,并非只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消费者强势的“后悔权”面前,无疑可以显现出商家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如果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时,就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欺不诈,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着舒心,还会有那么多“后悔”的事情发生吗?反之,如果商家不讲诚信,以次充好,消费者在买回去之后才发觉上当,他们不后悔才怪!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后悔权”的实质,在于可以使消费者真正成为消费的主人,这不仅表现在购物后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的,可以选择去退换,那些完全由于个人原因而选择的“后悔”,也应该被理解和支持。但有权利就要有相应的责任,若是自己缺乏起码的诚信意识,甚至为贪小便宜、图新鲜,而去钻法律的空子,不负责任地去“后悔”,恶意退换商品,以至于成为消费的“无赖”,不仅商家不堪重负,作为消费者本身,恐怕最终也落不到什么好处。
总之,“后悔权”即便能入消法,也只是一个良好意愿的开始,它能否带来应有的正能量,最终还依赖于双方对于诚信理念的践行。只有消费者和商家都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多为对方的利益考虑,以诚为本进行交易,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双方的利益,最终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让大家都不后悔。《中国质量报》 □ 万光武
·消法大修,让法律与民意对接
·消法不跟趟,用好修改良机
·消法修改拟强化消费者协会作用 “公益诉讼”列入其中
·《消法》修改:商业欺诈增加赔偿金有望翻倍
·消法草案: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 后悔权写入
·消法修改拟强化消费者协会作用 “公益诉讼”列入其中
·消法修改拟强化消费者协会作用 “公益诉讼”列入其中
·用好消法修改的机遇
·消法修改拟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消法》更实用,维权才会不尴尬
·“消法”大修所应秉持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