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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证责任倒置疏通维权瓶颈

2013-04-24 15:24: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晏扬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千呼万唤,举证责任倒置终于有望写进消法。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难在举证、协商、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其中“举证难”堪称一个瓶颈——既然无法举证,也就无法协商或起诉,进而无法索赔。所以,要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首先破解“举证难”。

  眼下的消费维权,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看上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很多时候,要消费者举证实在勉为其难。以近年来投诉量剧增的汽车消费为例,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汽车专业知识,车子出了问题,车主一般只知道“病症”,却不知道“病根”,甚至不知道是车子原本有问题,还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如此,在与经销商或汽车厂家协商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受摆布、被忽悠在所难免。协商不成,当然可以起诉,可是,起诉仍需先举证,举证需先对车辆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专业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极少,鉴定费用畸高,有时比车辆售价还高,一旦最后维权失败,这笔费用就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更要命的是,这些专业鉴定机构一般还不受理私人汽车质量鉴定申请,这无异于把维权者逼上绝境——光有汽车“三包”有什么用,“举证难”问题若不解决,再好看的规定也只能让车主望梅止渴。

  汽车如此,电脑、电视机、电冰箱以及房屋装修装潢同样如此,作为“外行”的消费者往往很难举证或者举证不被认可。因此,将部分商品、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改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个务实的选择。在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消费者除非有证据证明产品和服务存在问题,否则经营者不予赔偿;而在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的情况下,经营者除非有证据证明问题由消费者所致或者证明产品或服务不存在问题,否则就要予以赔偿。显然,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变化是根本性的,相当于疏通了消费者维权瓶颈、打开了维权之门。

  可能有人会说,如此规定是不是过于偏袒消费者?经营者是不是太吃亏了?其实,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的强势地位。经营者是“内行”,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自证清白(如果产品或服务确实没问题),也更有办法举证消费者存在过失。因此,经营者吃不了暗亏、不会做“冤大头”,只不过很难像以前那样随便占消费者的便宜罢了。何况,按照上述草案,举证责任倒置的覆盖范围有限,且限定在六个月之内,可见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经营者的权益,意在达致权益平衡,而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商家只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才能倒逼自己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让自己做大做强。这个简单的大道理,想必每个商家都懂。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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