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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探索出“四方会商”模式

2013-04-24 13:40: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在校学生犯罪后判处缓刑,其社区矫正是在户籍所在地还是居住地执行?居住地又如何理解?怎样不让假期成为社区矫正“真空”?近日,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针对两名在校高中生判处缓刑后的社区矫正问题组织召开县检察院、法院、司法所、学校四方联席会议,专题研讨如何完善在校学生社区矫正机制,保障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2013年1月,时值寒假。高中生李某某、张某趁宿舍无人之机,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5000余元。案发后二人被抓获。2月6日,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张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判处李某某、张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是,李某某、张某均不是本地人,且为在校学生。”镇平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建银说,对其适用社区矫正遇到了“三个难题”:一是居住地怎么认定?二是学校是社区吗?三是学生要放假回家,在此期间如何执行社区矫正?

    镇平县检察院决定组织法院、司法所、学校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讨应对办法。经过深入讨论,达成“三个共识”:一是根据民事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据此,应将学校所在地作为居住地。二是学校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区,但校内社会管理机制比较完善,可视为社区来对待。三是学生在矫正期间,学校为两名学生提供校卫队队员、图书整理员等假期勤工俭学岗位,一方面让其有一定收入,另一方面也能确保不产生矫正“真空”。

    为更好地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学校决定继续保留李某某、张某学籍,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就社区矫正执行交换了意见。学生家长深表感谢。镇平县检察院检察长曹建煜说:“对涉世未深的失足学生要给予特别关爱,拉一把能改变他们的一生。”

    (吕峰 汪宇堂 李丰翠)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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