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4月22日开始,陆续有志愿者离开芦山地震灾区,来自雅安的志愿者刘耀对记者说,“灾情没有想象中严重。而且芦山县的专业救援人员已经很多了,我觉得自己帮不上什么忙”。他决定尽快离开,免得给灾区增加负担。
在2008年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会上表现精彩的志愿者,在芦山地震中却稍显尴尬。先是大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车辆无序涌入导致灾区部分道路交通堵塞,后是进入灾区的志愿者因专业技能所限帮不上忙,反而增加了灾区的负担。负面报道频现,让志愿者们受到了不少批评。
其实,把这种情况全都归咎于志愿者并不公平。抗震救灾是全民行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当然是其中重要的力量。我国的相关法律,无论是抗震救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都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出了明确规定。芦山地震救援工作中,各级政府反应迅速、协调配合、高效有力,而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却身陷窘境,恰好说明各级政府在应急预案中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协调和调配是有缺陷的。
在政府应急预案中,应该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根据不同的专业和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引导志愿者有序进入灾区。事实上,救灾前期志愿者一时帮不上忙,并不代表之后也没有他们的用武之地。“黄金72小时”过后,艰苦卓绝的抗震救灾工作不过才刚刚开始,之后的物资分发、医疗防疫、治安维护、心理疏导、通讯电力保障等等,需要大量的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人员提供服务,这些深入细致的工作仅凭政府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需要依靠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
抗震救灾中政府是主导力量,所谓的主导不仅要主导好政府力量,也要主导好社会力量,政府应该在应急预案中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留下空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汇集志愿服务的正能量,让他们在抢险救灾中发挥起作用。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芦山救灾中志愿者出现的问题,也暴露出了我们的志愿服务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我国志愿服务虽然起步晚,但发展之迅速,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之巨大却是不容忽视的,这是我国公民和社会日益成熟的体现。可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志愿服务进行组织和规范。组织松散,服务靠热情和冲动在一些志愿者身上比较突出,这也容易让人们对这支力量产生不信任感,所以依法规范志愿服务,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对中国志愿精神的呵护,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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