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3日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草案对特种设备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原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调整的特种设备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同时为以后的立法留有余地,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