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提请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是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者重复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检验。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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