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起至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会上迎来首次审议。此外,本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旅游法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
草案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实施已经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
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详细】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4年至2012年间,全国消费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0,089,76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6,368万元,投诉解决率达94.8%。我们梳理了20年来中消协维权的20件案例,借此回顾20年来的维权历程。 【详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特种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一律报废
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草案删去有关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详细】
【相关链接】:2012年8月27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旅游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第三十次会议两次会议审议。在一审、二审中,“零负团费”问题一直是常委委员关注的焦点,草案一审、二审稿也均对“零负团费”作出规定。如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详细】
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详细】
草案三审稿对导游和领队的行为也作出进一步规范。草案规定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详细】
为了便于旅游者索赔,新草案明确规定了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新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合同。新增规定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原则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这些规定中,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详细】
草案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希望更多导游出现在这样的行列里,使导游真正成为“美丽中国”的传递者。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