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综合效果兼优的工作机制,出台并实施《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这一举措,旨在通过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形成保证和促进民事案件结案的协调管理制度。
据分析,这个机制将有利于“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成,为提高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综合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在实施之前,该院已成立了民事审判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委会专职委员、四个民事审判庭庭长、立案一庭庭长为成员。除庭长外,中院现有四个民事审判庭的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交流,原则上各民事审判庭确定人员为7人。人员选择不足的,由中院党组在全院范围内调整。
同时,该院按《实施方案》着手形成一套立案一庭标准立案、随机分案工作流程。立案一庭统一立案,普通民事案件按“民一”编号、商事案件按“民二”编号、知识产权、涉外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按“民三”编号、房地产、劳动争议和合伙纠纷案件按“民四”编号。立案编号后,立案一庭按排序随机分发给各民事审判庭审理。
最重要的是,《实施方案》建立了民事案件裁判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各民事审判庭庭长作为协调联络人,具体负责原来各民事审判庭管辖案件的上下级法院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案件裁判协调工作,审签属于庭长职责范围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其他协调联络人负责协调的案件时,主动与该联络人沟通协调,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裁判平衡;属于分管院长审签的案件,按案件类型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妍清啾 周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