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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中需明确的三个“期限”

2013-04-22 16:55: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笔者认为其中三个“期限”不明确,对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需要明确。

    当事人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限应予明确。从民事诉讼立法精神来看,应避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懈怠行使,以维护司法尊严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当事人在被法院明确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应当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新民诉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此期限予以明确,建议以6个月为宜,超过这一期限的一般应视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引导当事人在被驳回申请后积极行使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中的“逾期”应予明确。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再审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而对何为“特殊情况”以及批准延长的期限和次数等未予明确。如果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三个月以后、法院未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而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受理存在疑问。从二百零九条的立法本意看,当事人在穷尽法院救济程序后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不应无限期拖延作出裁定。笔者认为应对本条规定的“逾期”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建议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为宜,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便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受理条件。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审查的期限应予明确。从二百零九条规定文义解释理解,检察机关三个月的办案期限是从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开始至作出处理决定结束。这就需要对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到做出受理决定的期限予以明确。从立法精神和办案需要来看,检察机关应在较短期限内尽快完成受理工作,给当事人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答复。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期限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建议以7天为宜。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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