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简单的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等了五年,却怎么也等不来开庭后的判决。五年后,当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随着检察机关的一纸监督,苦等数年的台胞终于等来了那份迟到的判决书。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监督,针对一宗久拖不决的涉台民事案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作出判决。该案是市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第一案。
2007年6月14日,台湾居民侯先生因出差入住我市金泉酒店,将随身的一枚钻戒和1万元人民币存放于房间的保险箱内。两日后,当侯先生准备返回台湾时,发现保险箱内财物已不翼而飞。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侯先生财物被盗是该酒店一服务人员所为。侯先生向酒店索赔无果,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整五年过去,侯先生却等不来一纸判决。2012年底,失去耐心的侯先生找到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立即着手展开调查,发现该案早在2007年就已完成庭审工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未出现法定中止诉讼情形,法院也不能提出正当理由,不应无限期拖延裁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监督权。2013年 2月,在市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督促下,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金泉酒店赔偿侯某财产损失及误工费、交通费等。
为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市人民检察院今年3月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切实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快线
新刑诉法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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