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一种既便捷又迅速的作品传播途径。然而这一新型传播途径的发展,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据报道,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知识产权案件之首,而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则占到了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
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而网络侵权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追究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在操作上不太可行,也不经济。
随着网络侵权行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传播途径和便利条件,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在此情况下,如何既能保障信息网络产业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又能给力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在这一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出台。该解释一方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权不具有主动监控义务,坚持了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立的“避风港”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适用该解释,智珠网公司被判教唆侵权,这一案例不能不说是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敲响了警钟。
在互联网模式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快速检索、为我所用已经成为一种共识。通过奖励虚拟货币或积分、提升会员级别及权限等方式鼓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惯用的手段和方式。
此外,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热门内容,网站也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突出推介,以吸引网络用户的关注。
上述案件的判决应该说为这一经营模式泼了一盆冷水,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降了温,今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制定网络规则、推介网站内容时,无疑将多一分审慎、多一分关注。(石 岩)
·网络著作权保护还有很多模糊点
·网络著作权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法院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