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在认真讨论案件。奚晓诗 摄 知识产权,一种流动的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自从知识产权诞生以来,对于它的保护常常被比作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过度保护,则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阻碍经济发展。
因此,在科技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如何在具体案件中把握保护知识产权的“度”,成为法官面临的难题。在上海浦东,一个有着19年审判经验的知识产权庭,用它的默默行动实现了司法保护完美的“度”。
■“浦东模式”的成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家只有20年院龄的年轻法院,却有着19年知识产权审判的“老道”经验。
1994年6月,全国首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浦东法院成立。不久,一个为全国法律界同行认可并被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赞誉为“浦东模式”的“三审合一立体保护模式”,在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诞生。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肯定了“三审合一”的做法,提出要在全国法院研究设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尊重创新与创作,提高科技水平,丰富文化生活,从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和司法保护都应当服从这个目标。”许根华是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副庭长,他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时刻面临的巨大挑战。
曾经参与审理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赵某等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一案的法官倪红霞,对此也深有体会。
在这起新型著作权纠纷中,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从全国众多高等院校中选取了300多家院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按照不同的专业、门类进行编排,开发成可供用户网上检索、查阅、下载的论文数据库。赵某从电子杂志社处付费下载了论文全文,然后出售给他人。
“杂志社起诉的理由之一是,它将论文用CAJ数据格式扫描并存储,对CAJ格式版本的论文享有版式权,被告赵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权利的侵犯”,倪红霞对当年庭审的情景记忆犹新。
版式权是保护出版者为出版物的排版格式和版面布局的设计和安排作出的劳动成果。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仔细讨论,最后认为CAJ格式只是一种文件保存和读取的数字化格式,并不涉及文字排版和版面布局,原告运用相关软件和工具,对纸质论文进行扫描和存储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对作品存储格式进行转化的复制过程,并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不能据此主张该权利。
“在每个案件的处理中,我们都要均衡考虑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并非一切利益在同一时期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法律在对整体利益进行调整时,必须从促进整个文明社会进步发展的目标出发,确立各种利益的轻重缓急,予以适当调整”,已经拿到博士学位的知识产权庭法官徐飞说。
在寻找到“浦东模式”这一智慧做法后,浦东法院的每一位知识产权庭法官开始了更深层次的修炼——在每一起案件中学习拿捏知识产权保护的“度”。
■思辨的艺术
“拿捏”是一门艺术,需要极大的耐心和岁月的积淀。
1994年,浦东知识产权庭成立时年收案量只有9件,而到了2012年,知识产权庭的年收案量达到933件,法官人均结案51.3件。
一个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官必须要经过千锤百炼,浦东这块国内外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给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2001年,浦东法院碰到了一个难题:微软等四家美国著名软件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申请证据保全,认为有两家合资企业的电脑中安装的Windows95、Windows98、Office2000、Office97等系列软件是盗版软件。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四家软件巨头提供了一份香港咨询公司到两合资企业作暗访的报告。
很显然,这次递交申请是软件巨头们的“投石问路”。是保全还是不保全?
“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加入WTO,服务贸易还没有向大陆以外的任何机构开放,这家香港咨询公司没有经过大陆有关部门的批准,是没有权利在大陆范围内从事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的,所以,暗访报告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最终美国公司撤回了起诉材料和保全申请。
2001年11月,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专门向上海市版权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指出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关于软件侵权的纠纷必然会大量出现,若软件盗版情况不能有所改变,有关国家就有可能将这一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可能会酿成政府间的争端,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版权管理和宣传工作。
2009年5月,同样的纠纷再次来到浦东法院。这一次是微软公司状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微软公司提供了被告拥有并长期使用盗版软件的合法证据。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更要考虑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法院若仅依权利人申请做证据保全,无异于沦为当事人取证的工具;但在具备足够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时,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积极保全证据,以防证据毁损灭失。”前后亲历这两次微软官司的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对这两起诉讼有着精确的定义。
这次,浦东法院不仅受理了案件,还支持了微软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仔细的审理,最后认定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中安装了盗版微软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
在赔偿数额方面,法官们充分考虑到正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被告使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与时间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个系列10个软件的经济损失共计217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知识产权庭遂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等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对金融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高层领导和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看到中国法院的判决,微软公司高层专程来到上海,对浦东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予以赞扬和感谢。
拿捏中的公正力量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为了更好地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时度势”,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19年的默默耕耘中,浦东法院审结了一大批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官们从“大富翁”游戏的产生、流传、发展,游戏名称的使用方式,相关公众对“大富翁”的认知进行分析,认定“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名称,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方式认定被告是合理使用。这个判决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商标的合理使用极具示范意义,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健康发展。
在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淘宝网等商标侵权案中,法官们充分考量了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特点和行业规则,认定网站知道用户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构成帮助侵权。这个判决对规范电子商务网站的服务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美国利惠公司诉杭州洪业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中,法官们根据Levi’s商标知名度、双弧线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判定被告在牛仔裤后袋上使用双弧线构成商标侵权,规范了服装行业的设计与生产行为。
在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中,法官们根据“精科”和“上海精科”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简称的知名度,认定该两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制止了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还有涉及“BP”、“adidas”、“bloomberg”、“GUCCI”、“许留山”、漫画《名侦探柯南》、书籍《利玛窦传》等知名商标或作品的侵权纠纷,涉及合理使用界限判定的“FOR VOLVO”商标侵权纠纷,涉及中国银联的确认域名不侵权纠纷……
19年来,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不断入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大富翁”商标案和“衣念”商标案分别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4月,浦东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的称号,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参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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