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毁一批涉案的被污染药品,以防其流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将该批药品近两万盒(瓶、袋)集中焚烧填埋,销毁药品15种,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赤峰中院在审理赤峰某医药有限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和尹某、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发现,该纠纷的起因是原被告共同在松山区一处大厦从事经营活动。因排污管道堵塞,于某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疏通。物业公司在疏通管道时,将医药公司仓库顶板下的塑料管道击破,导致污水泄漏,从而使原告部分药品被污染。赤峰中院在作出判决后,认为如不同时对该批药品妥善处理,危害巨大。为避免被污染的药品流入市场,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赤峰中级法院向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局对该批被污染的药品予以没收销毁处理。该局接到建议后,立即对该批药品集中监督销毁,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赤峰中级法院。
(张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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