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放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对部分证据有异议。”4月16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庭前会议上,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自己的看法。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展示,审判人员就案件证据和程序性事项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重庆一中院积极探索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先后在10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通过不断总结和调研,该院及时出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对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规范细化,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实施细则》一是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除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况外,还详细列举了如被告人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可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二是规范了庭前会议召集程序。如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庭前会议一律公开进行等。三是细化了庭前会议具体内容。如是否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等16种情形。四是强化了庭前会议效力作用。如申请人在庭审中就庭前会议已决事项再次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庭说明情况,继续法庭审理等。
“庭前会议有助于审判人员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和需要重点调查的证据,以更好地驾驭庭审。出台《实施细则》是为了与刑事诉讼法对接,更好地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提高刑事审判质效。”该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
(徐晓琴 陈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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