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上拓宽思路,提升办案模式,多措并举,不断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机制。
以“简”为基,合理简化办案程序
虹口区检察院紧扣简易程序案件的第一要义,合理简化办案程序,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三个“求简”。
一是文书制作求简。在不影响软件系统输入的情况下,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结报告、讯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进行简易处理,探索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审结报告表格化。同时,为避免简易程序案件表格化“一刀切”可能给后续工作带来的弊端,虹口区检察院根据办案实际,仅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且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适用表格式审结报告,其余简易程序案件则不适用。
二是出庭程序求简。为保证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审理,缩短庭审时间,公诉部门积极与法院沟通,达成共识,简化起诉书的宣读,免读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审查情况、证据搜集情况,略读起诉要求和根据,简要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是办案人员求简。简易程序案件从“全员办理、轮流出庭”改为“专人办理、集中出庭”的模式。通过优化办案结构,对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办理,指派专人集中出庭。
以“质”为尺,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虹口区检察院拓宽思路,以案件质量和出庭效果为标尺,始终狠抓简易程序案件办案质量,在“简案专办”的基础上,确保“案简而质不简”。
一是准确把握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要求承办人准确理解法律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吃透立法精神,切忌生搬硬套、机械适用。强化检察官主诉办案责任制,要求主诉检察官重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同时安排专人复查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时叫停。
二是合理调配简易程序出庭的公诉人。部分案件案情较为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专人办理模式中由他人代为出庭,公诉人有可能无法发挥最佳的指控效果。为此,虹口区检察院结合本院出庭的实际情况,在与法院进行良好沟通的基础上,实行“适用独任审判的,由专人办理集中出庭;适用合议庭审理或有三名以上被告人的,由负责审查案件的检察官集中出庭”,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质量和效果。
三是通过“听庭评议”有效监督简易程序出庭。高度重视简易程序案件的听庭评议工作,通过“常规听庭”、“交叉听庭”和“暗访听庭”三结合的形式,加大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情况的监督。定期选择由合议庭审理的有辩护人的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听庭评议,及时发现问题,查找需要改进的地方,完善简易程序出庭。
以“督”为器,全面强化案件监督
虹口区检察院注重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强化对此类案件的监督。
一是加强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审查。在承办人审查“三书”的基础上,虹口区检察院又设置专人对“三书”尤其是简易程序案件判决书进行复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集中向法院提出,督促法院规范文书制作。
二是加强对审判程序和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的监督。虹口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共同商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程序,对可以简化的程序予以明确,对不应当简化的程序予以厘定,最大程度地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的产生。同时,重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该院建议法院在庭前由法院书记员向被告人出示《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告知书》,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告知独任审判员、公诉人名单以及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保障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权的顺利行使,监督法院有效保证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三是加强对法院量刑和刑罚执行的监督。虹口区检察院认真审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情况,对量刑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等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该院及时提出抗诉。另外,该院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刑罚的适当性和准确性的监督,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针对简易程序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期限等问题向区法院制发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和一类问题通报,均被法院采纳并予以纠正。
以“制”为本,不断改进办案机制
实践与机制是相辅相成的,虹口区检察院以实践总结促机制形成,以机制完善促实践进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并确保其常态化、长效化运行。
一是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评查制度。在该院常规案件评查工作中开辟专门的简易程序案件评查制度,将科室自我评查和全院案件评查结合起来,将创新案件评查与提高办案效果结合起来,将评查与评优结合起来。在现有的案件评查工作中有意识地侧重简易程序案件的评查,同时科室抽调人员通过集中评查和交叉评查的方式,定期对简易程序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办案程序、法律适用、文书规范、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评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及时向承办人反馈、提出改进意见、跟踪整改情况。讲评并展示简易程序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简易程序案件优秀庭。
二是改进原有的集中简化办案机制。该院此前已探索形成“四集中、一简化”的办案机制,即相对集中移送、集中快速办理、集中提起公诉、集中排期开庭和审查报告简化。针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具体实际,将“四集中、一简化”调整为“四集中、两简化、一复查”的办案机制,增加庭审程序简化和案件诉前诉后复查两项,以期对外提高庭审效率,对内严格把关、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三是完善公检法配套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该院会签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完善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制度,健全信息互通和对口联络机制,加强双方内设部门间点对点、面对面联系,保证简易程序案件移送衔接畅通。建立检法两家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告知开庭安排,建议法院在出庭通知书上载明是否由合议庭审理,便于合理安排公诉人出庭。同时强化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应对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简易程序转化、庭前告知、庭审突发情况等,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效果。
(作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杨亚民 戴鸿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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