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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技术证据分流审查 规范证据使用

2013-04-21 11:27: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该院的技术证据分流由单纯的技术服务调整为服务保障与检察技术监督并重,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效提供了保障,实属检察技术工作的一大突破。”近日,由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与其他形式证据分流审查机制”进行现场论证和研讨后得出结论。

    “以前,公安机关在向我院侦监、公诉部门移送案卷时,仅随卷移送检验鉴定意见,而相关的检验照片、病历资料、诊断依据等检验鉴定材料不移送。这使得我们检察技术部门无法对技术证据的结论是否科学、客观发表意见,直接导致了一些案件定性不准。”该院检察技术科法医王永亭说。

    为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过度依赖技术性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现状,今年3月,该院与公安机关协商沟通,会签了《关于技术证据分流审查的暂行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时,把技术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材料分开,单独装技术性证据卷。

    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赵秀政告诉记者:“我们与公安会签的规定明确要求‘两个不受理’:办案单位不分装技术卷的,公安局法制室不予受理;移送检察机关后,案管中心不予受理。这样一来,既让公安机关对办案流程和技术卷的装订进行了规范,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保证了案件质量,最大限度规范了技术性证据的使用。”

    为统一受理实行案卷分流审查,实现证据质量双提高,该院案管中心规定:技术证据卷交技术部门审查,其他证据材料卷交由侦监、公诉等部门审查。记者了解到,该院技术部门把严格审查、独立判断作为技术证据分流审查的关键来抓,先制作出《文证审查意见书》,连同技术证据卷交案管中心转给办案部门,再由办案部门以此为参考依据,纳入检察案卷,之后由刑检部门展开案件审查。

    该院副检察长黄志忠风趣地告诉记者:“我觉得,技术证据分流审查如同为刑事检察‘会诊把脉’,有利于我们在案情与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矛盾,还原真相,把握事实,从而有效避免因技术证据失误和疏漏而造成的错案发生。”(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赫连欣 李明星)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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