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已实施2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修改。4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饱受争议的“后悔权”制度有望入法,新“消法”有可能真正意义上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
所谓后悔权就是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也称冷静期,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冷静地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上门推销等一些新型购物领域,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冲动情况下签单购物。后悔权或者冷静期的实质,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拥有法定期限内无理由退换商品的权利,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无疑意义重大。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对弱势地位一方的倾斜性保护。
是否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调查显示,消费者赞成,经营者反对,专家学者对此普遍持赞成态度。
给消费者后悔的机会,有利于形成一种无形的诚信倒逼机制,倒逼商家讲求诚信经营。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后悔权入法属于不平等条款,有悖于契约精神,也有损商家的利益。其实,后悔权矫正了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消费权利义务关系,以矫枉而不过正的方式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后悔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和有限制的,为了避免出现后悔权被滥用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对房产、汽车等大宗商品也应赋予后悔权,此外,对于因消费者认识错误造成的误购,原则上也可适用后悔权制度予以退换;另一方面对冷静期的期限要作出一定的限定,既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以7至14日为宜。3至5天过短,30天则过长。当然,鼓励商家提供更长的冷静期。
后悔权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否则既可能出现恶意购物退换货现象,也可能淡化消费者理性消费的观念,诱发非理性盲目消费现象。
后悔权或者冷静期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规定。欧盟法律中就有冷静期的规定,如消费者远程订购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超过40欧元,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14天试用期卖方须用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还应提示消费者,在14天里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欧盟的冷静期规定颇值得我们借鉴。
后悔权有望入法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特权”,需要矫枉而不过正的后悔权制度呵护消费权益。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