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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条“法治路径”引导改革创新

2013-04-19 17:37: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民晚报 

    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规定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应当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则有3条“法治路径”。

    如何引导全社会的改革创新遵循法治路径,如何运用法治方式破解改革创新所遇到的制度障碍?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改革创新“法治路径”设计,是决定草案的一大实质性内容。

    决定草案的思路是,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规定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应当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则有3条“法治路径”——

    ■申请国家授权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本市先试先行的特殊政策,比如“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改革创新政策,比如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获得国家授权先行先试,比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中对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定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本市在决定停止征收前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沟通,上海停止征收后,国家也宣布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

    ■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政策平台作用。

    决定草案第6条提出,本市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革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优先考虑纳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同时,鼓励其他区县开展各类专项改革创新试点。目前,奉贤被列为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区,金山经市政府授权开展新型工业化专项试点。

    ■需要本市给予制度保障及授权试点的路径。

    改革创新需要修改、废止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亟需在立法程序之前先行实施的改革创新,应当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批准;改革创新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禁止限制规定的,市人大、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支持保障;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有规定,但改革创新需要立法保障和支撑,改革创新事项属于本市事权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记者 姚丽萍)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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