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房屋出租时,我和租户签有协议,写明物业服务费由租户交纳。物业当时没收上来,现在租户走了,物业让我补交租户拖欠的费用,我觉得不合理,我想问一问物业服务费到底应该由谁来交?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您与租户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协议,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租户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如期交费的情况下,您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