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发现证据的,又是如何提取证据的?4月16日下午,宁波北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承办人员相继出庭作证,让指控犯罪更有力。
因破坏防盗窗,入室盗窃现金、手机、黄金饰品等物,四川人周某涉嫌入室盗窃。庭审中,为了指控犯罪,公诉人依次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物证等5组证据。
示证结束后,周某的辩护人就其中一份带血的编织袋这一物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理由是这一物证没有记录在现场勘查记录之中。此前,周某曾交代,他破坏防盗窗时曾不慎割破手指,但他未加理会,继续进屋翻找东西,因而将血迹留在了编织袋上。
可侦查人员在做现场勘查时,因一时疏忽,没有将这一物证登记在案,后虽经公诉人提醒予以弥补,但依然给证据留下了瑕疵。
“为使庭审中能更清楚地查明事实,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的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不久,负责此案现场勘查的2名民警先后出庭,详细说明了勘查情况,并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员的交叉询问。
接着,经公诉人申请,负责案件DNA比对的法医鉴定人员和案件承办人也先后出庭,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合议庭进行了具体说明,并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员的询问和质证。
而后,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说:“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表明,本案所有证据均经过侦查人员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全案证据具备了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虽然由于侦查人员的疏漏,导致个别证据存在瑕疵,但是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鉴定人员等出庭作证,当庭作出了合理解释,已弥补了证据中的缺陷,使得各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最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信了侦查人员的证言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以犯盗窃罪判处周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新修改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新的规定,并明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受此影响,今年以来,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时关于非法证据的抗辩不断增多。
为此,今年2月,北仑区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出台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试行)》,明确规定“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当庭翻供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其内容涉及证据合法性的;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等六种情形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并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前准备措施、庭审程序和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些案件如果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还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仇健 通讯员 简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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