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殊的培训
3月13日,徐建丽接到通知:15日到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参加全区合适成年人培训会。作为一名区妇联的工作人员,十几年间她参加过不少次学习培训,这一次她的印象格外深刻。
“我们参观了看守所,观摩了远程提审的情况,知晓了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在这个过程里,我终于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合适成年人要做些什么。”
“合适成年人该做些什么”,是江宁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培训的主题。此前一个月,徐建丽在网上看到面向全区选聘合适成年人的公告,她以为是招募志愿者,没有多想就报名了。
“后来电话通知我通过审核进入合适成年人名库了,那个时候我仍然以为就是参与帮扶教育失足的青少年。”
和徐建丽一样想法的不少。在2月初江宁区检察院举行的合适成年人代表座谈会上,被邀请参会的代表们纷纷提出“我该做什么”的疑问。
“简单说,就是让外来的未成年人在涉嫌犯罪指控时有一个‘临时家长’。”江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陈琳说。
2011年7月,陈琳从侦查监督科调到这个刚成立的科室任部门负责人。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多年的检察官,陈琳敏锐地发现,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和本地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程序中存在明显的“差别”。
“原来的刑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地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法定代理人一般都能到场,而外地的未成年人父母多数无法到场,刑诉法没有规定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我们也不能强求。但这些未成年人毕竟都是涉世未深的少年,他们对利害关系把握不够,心理调适能力不强,在讯问和接受审判时容易紧张,心理负担过重,导致这些外地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只能依靠司法机关的自律。”陈琳说。
一次大胆的尝试
2011年8月初,陈琳接手一个未成年人的盗窃案。嫌疑人叫张晓波,17岁,四川省叙永县人,2011年2月只身来到江宁,在开发区一家企业打工,工作不久,张晓波就辞职了,可是几天的工资连买一张回四川老家的火车票都不够,张晓波将目光转向同宿舍的其他同事,他在离开公司宿舍时,偷走了同事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200元现金。见钱来得如此容易,张晓波把回老家的计划搁了下来。一个月以后,花完钱的张晓波再一次到公司宿舍盗窃,这一次他没有那么走运。
案情非常简单,两次犯罪事实张晓波供认不讳,陈琳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张晓波的父母前来。在电话里,张晓波的父亲告诉陈琳,他们家在叙永县一个村里,到南京来单程路上就得花一天半时间,对经济状况不好的他们来说,实在是一笔很重的负担。张晓波父亲的话让陈琳犯了难:案情轻微,涉案金额3000多元,认罪态度较好,难道仅仅因为本地无固定工作和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就要逮捕这名尚可挽救的少年?
“可不可以为他找一个临时的家长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呢?”陈琳立刻采取了行动,在翻阅资料文献的过程中,她发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有其他成年人到场协助履行部分诉讼权利的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从维护特殊犯罪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以追求人性关怀和程序正义为目标,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完全是可以由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履行的。
这第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就是江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青年律师郑庆。
事实上,郑庆的介入使案件发生了陈琳意想不到的变化。
首先就是促成对张晓波适用非监禁的强制措施。郑庆向陈琳提出,张晓波在江宁没有固定住所,管护教育都不太方便,能否为张晓波安排一个临时性的工作?这个设想与陈琳不谋而合,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新型建筑材料厂的负责人接纳了张晓波。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涉案信息,细心的陈琳要求厂里严格封锁张晓波涉嫌犯罪的消息,除了负责人知情,张晓波的同事们并不知道他正因为盗窃被取保候审。
紧接着,郑庆从与张晓波的谈话中了解到他有一个堂兄在苏州打工,郑庆与他的堂兄取得了联系,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为从轻处理创造了条件。2011年9月1日,张晓波涉嫌盗窃案开庭审理,张晓波的堂兄以其成年亲属身份出庭,并为其缴纳罚金。
一个全新的开始
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让陈琳感觉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切实可行。事实上,江宁区作为南京市外来人口最多的一个区,未成年务工人员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全市其他地区,但在涉案人员中,张晓波无疑是其中比较幸运的一个。
分管刑检的副检察长马虹说:“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来确保这项制度能够有效运行。”
这次大胆的尝试以后,江宁区检察院开始着手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沟通联系,共同商讨出台《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的有关细节。
2012年10月,《江宁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正式会签,建立江宁区合适成年人名库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底,江宁区检察院通过区内媒体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招募公告,从500多名报名者中选聘了257名合适成年人,并于2013年1月正式组建江宁区合适成年人名库。高校及中小学教师、各社区治安主任、居委会主任、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占70%以上,且女性合适成年人占40%。
名库建立后,江宁区检察院结合工作需要,在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会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管理办法》,对选聘和退出程序、指派参与诉讼原则以及更换合适成年人时的诉讼衔接等进行了细化。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该院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名库管理台账,对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活动逐案登记。
为使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初,江宁区检察院分七个批次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了集中培训,提升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能力。
“这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更大限度地发挥好合适成年人的作用,是我们今后探索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努力方向。”马虹说。(通讯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