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没想到来检察院作证,交通费还能报销。”4月17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向配合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周小姐发放了50元交通补助(上图)。记者上网搜索发现,目前各地仍以发放证人出庭补助为主,尚没有在出庭以外诉讼环节发放证人补助的报道。
据介绍,周小姐为配合审查批捕阶段制作证人询问笔录,特向单位请假半天,并从居住地花25元打车赶到检察院。为此,承办检察官根据该院新出台的证人补助相关规定,当场为周小姐申领并发放了50元的往返交通补助。
据悉,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芮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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