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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陵区法院:打击网络犯罪 营造健康"网境"

2013-04-18 10:54: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打击网络犯罪 营造健康"网境"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调研报告

    目前,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数量激增、类型多样、取证困难、难以查处等特点。其中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更是出现了犯罪类型新型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隐蔽化、调查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困难化以及传播数量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审理现状及案件特点

    广陵法院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共审结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0件71人,分别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传播淫秽物品案1件9人,占该类案件总数的10%;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3件4人,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0%;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6件58人,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0%。其中2010年1件1人、2011年两件10人、2012年7件60人,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均呈上升趋势,而且上升幅度比较大。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成分多元。2010年前受理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多为普通社会群众,2012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不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二)涉案人员的学历升高。从文化程度较低的小学、初中学历向大专以上学历转化。2010年以前多为小学、初中学历,随着网络的发展,2011年以后多是80后、90后的大专、本科学历,占涉案人数的38.6%。

    (三)犯罪动机发生变化。2010年前审理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均是以此为业,牟取非法利益是为了获取生活来源,而2011年以后审理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多数被告人并不单纯是为了牟利,而是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在网友、朋友之间相互传播。

    (四)淫秽物品传播数量的剧增。由于网络的速度快、更新快、容量大、范围广,通过对被告人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张,甚至几十万,而且每天都在更新,其社会危害性的增加非常明显。

    (五)取证困难打击效果弱。广陵法院2012年审理的4件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中,涉案的46名被告人所架设的近60个网站的服务器均在国外。公安机关无法对这些服务器查处。一旦被告人将其网站上的淫秽内容删除,则无法对其网站进行勘验检查,其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就难以确定,也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立法滞后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解释中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的特别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但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对其如何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多、手段多、涉及领域广,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二)对于网站的建立和运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我国法律目前对网站的架设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任何人只要通过网络租用服务器、购买几种软件,就可以架设网站,广陵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涉案网站都是这样建立的。这些网站在开通运行后,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由于这些网站不设任何门槛、不做任何限制,任何人都直接可以登录浏览,这样的网站对社会尤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三)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不够。因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传统的犯罪。在网络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社会的各个方面恰恰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却有所淡化,许多人特别是青少年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危害性的认识严重不足。

    三、审理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对策

    (一)正确解读现有法律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立法的本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理解法律,深刻解读,认真领会,加强沟通,灵活运用,解决法律适用难题,但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

    (二)加大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比一般传统的犯罪案件要小得多,以广陵法院为例,共判处缓刑47人,占涉案人数的66.2%,缓刑比例较高。在目前对网站建立和运行的监管还不能到位的现实条件下,还必须立足审判职能,重视和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对犯罪分子以及社会公众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学习,提高审理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知识不断更新,新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大力培养年轻的精通网络知识的法官。法官只有精通网络知识,才能吃透案情,提高对案件的审查判断能力,严格把握事实和证据材料,以适应网络的发展对法官综合素质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

    (四)加强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对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固有的、保守的观念。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不同于一般传统的犯罪案件的特点,要充分利用庭审、媒体等方式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对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中去,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对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课题组成员:刘 俊 曹文杰 邵宏生)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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