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安局自去年6月实施问责制度以来,已对全市十几个基层单位和多名民警实行问责,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问责制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原则,明确规定了问责的情形、方式、组织实施等,问责结果纳入民警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岗位调整、评先评优、立功受奖、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
2012年,韶关市某派出所辖区内酒店被发现存在卖淫嫖娼的现象,韶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严格依据问责制规定,责令该派出所及责任民警向韶关市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近期,韶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发现个别办案单位民警在办理案件中存在执法办案程序把关不严等问题,韶关市公安局问责领导小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体诫勉谈话,要求各单位在今后工作中提高案件办理监督水平,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邵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