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是威海打工的东北小伙,在一次与同事争吵时,失手将对方打成胸部骨折,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张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因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出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考虑,外来人员“构罪即捕”已成办案人员思维定势,这种仅从严不从宽的作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对待。近年来,威海市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审查逮捕措施,探索完善对外来人员的司法保护和社会管理机制,办理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不捕率从14.4% 上升到23.6%,不捕率基本与本地人员持平。
先进理念指导 力避交叉感染
为实现平等适用外来人员逮捕条件,早在2011年,威海市检察院便研究制定《关于审查逮捕外来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外来人员犯罪,明确规定了可以不予逮捕和应当逮捕的具体情形、办理程序和适用原则,办案中坚持平等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同样做到区别对待,对轻微刑事犯罪当宽则宽,对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捕,让司法平等的阳光惠及每一名外来人员。同时,办案人员树立起慎重批捕的理念,注重对外来人员的不捕管理工作,能不逮捕的尽量不捕,减少因被关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
夯实保障机制 惠及外来人员
提高非羁押率并非易事,机制保障是关键。一是构建三角诉讼结构的审查逮捕机制,突出讯问在审查逮捕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司法审查属性。审查时,办案人员会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犯罪动机、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和解退赔情况等,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全面掌握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相关的信息,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自《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共讯问外来人员1524人次,了解到侦查机关未提供的信息22份,依据新的情况作出不捕决定22人。二是加强与用工单位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更好地保护涉案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凡是审查逮捕有用工单位的外来人员,均需与用工单位联系沟通,争取用工单位的配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说服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涉案外来人员不捕后用工单位同意继续留用的19人。三是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机制的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外来人员做出不捕决定35人,多起案件因和解工作细致到位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并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张强,希望你能认真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配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如有违反……”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诫勉谈话制度,即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办案人员会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以及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权衡利弊,做出正确的选择。据统计,现已进行不捕诫勉谈话300余次,不捕后无一人逃避诉讼。不捕后的管理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对不捕外来人员均建立档案,定期回访,全程跟踪监督,直至案件判决。建立区分不同情形的回访制度,对无工作单位的外来人员,要求其保留固定联系方式,办案人员在作出不捕决定后5日内,将案情报告交与本院监察部门,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回访;对于不捕的在校外地学生和有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定期与学校和单位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其表现及思想动态,并向学校或单位提供管理建议。凡外来人员不捕案件,均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工作单位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有一定风险的案件则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措施予以防范。两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共对不捕外来人员进行风险评估390人,启动预警程序5 人,无一人发生不捕后逃跑或妨害诉讼等情形。(文中人物为化名)曹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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