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标盲目低价承包,亏损后克扣工人劳动报酬
■前期垫资过多,导致资金困难而拒付工人工资
■借钱投标,拿到劳务款后先还借款,工人工资“往后站”
2012年以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办理恶意欠薪案件三起。数量不多,但社会危害不小。
恶意欠薪多有“外因”
2012年年初,长安区检察院在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8个月后,办理了第一起案件。谈起办案过程,该院公诉科检察官闫亚飞记忆犹新。他介绍,从2010年7月开始,周辉佳、周辉鲜两兄弟合伙承包了陕西中长建筑公司承建的两项劳务工程,分别是西安市长安区社保大楼和住宅小区圣合二期10号楼主体工程。2011年4月,圣合二期施工后,周氏二兄弟共从发包公司领取劳务款63.5万元,随后却以发包方工程价太低施工亏损为由,停止向工人发放工资,共拖欠近百名农民工共计58.8万元。
2012年8月,长安区检察院公诉后,长安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两兄弟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公诉科科长黄晓华在谈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发案原因时告诉记者,劳务承包者一般都有一定的“外因”或借口,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为了在竞争中胜出,先前盲目低价承包,在施工亏损后便克扣、拖延或不愿向工人发放劳动报酬;二是与发包方达成前期垫资协议,施工后因垫资过多,发包方资金又没有拨付到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长期拖延工人劳务报酬发放;三是根本不具有承包工程的实力,打肿脸充胖子,借钱中标支付施工费用,待发包方发劳务款后只好先还借款,致使工人劳务报酬再无钱支付。
“但这些原因不是包工头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理由,工人付出劳动后就应当获得劳务报酬。”黄晓华说。她告诉记者,劳务承包者不能因对经营风险预估不足、与发包方产生纠纷而把困难转嫁到辛苦付出劳动的工人身上,不及时给付劳动者报酬或回避、拖延工资发放,甚至为了使自己最终不“吃亏”,拿到发包款后“一跑了之”。
第一时间为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拿到报酬,不能让劳动者雪上加霜,更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张继锋说。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该院不仅认真审查收集证据指控犯罪,而且在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就积极主动发挥检察机关的维权职能,帮助农民工追偿欠款,让受害者尽快依法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今年1月,该院审查批捕了陕西三秦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去年3月,王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长安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王庄项目经理部鉴定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长安区子午镇王庄新村安置房工程劳务。去年10月底,王庄项目经理部本应支付王某工程款550万元,实际支付493万元欠其57万元。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多次找王某讨要所欠的47万元工资,但王某均以王庄项目经理部未给付完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在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和详释法律规定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支付了欠薪40万元,对余款作出分期支付的承诺。而在办理周氏兄弟一案时,该院经多方协调,在法院开庭前让农民工一分不少地拿到58万余元欠款。
“我们在办案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危害民生案件从严从重打击,将此类犯罪与一般民事纠纷、劳务纠纷、经济纠纷严格区别开来,既使被告人最终将欠薪偿付,也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归还欠薪只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在量刑建议中强调。”黄晓华说。
长效机制预防欠薪发生
2012年,陕西省专门出台了《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今年2月,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情况,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专项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张继锋认为,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客观掌握、全面了解发承包方的资金情况,难以以自身力量追讨欠款。他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承包方资质和发包方资金的审核监管,从源头上预防恶意欠薪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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