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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非逃逸可认定自首

2013-04-17 11:14: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等候处理的情况是否能认定自首,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也有观点认为,非逃逸情况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考虑到社会效果、价值导向、法理等因素,赞同第二种观点。

    肇事逃逸后再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相比较而言,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候处理的情况如不能认定自首,是否有失公平?关于二者的刑罚,依刑法规定,肇事逃逸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非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综合自首、民事赔偿等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肇事逃逸的和非逃逸的,多数情况下两者被判处的刑罚虽然有所差距,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差距较小,对社会大众造成的影响并无区别,难以体现出逃逸和非逃逸的不同。逃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是非常恶劣的情节。往往使被害人错过抢救时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在刑法评价中刑罚本身差距难以体现二者差别的情况下,反而在逃逸情况下可能认定自首,而在非逃逸情况下不能认定自首,显然有失公平与合理。

    交通肇事后非逃逸,如不能认定自首有违刑法规定。刑法第133条已将交通肇事罪中的三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划分了刑罚幅度。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应适用哪一种情况,决定因素在于肇事者的逃逸状态和后果,这也是唯一因素。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就意味着交通肇事罪的三种情况下都可以存在自首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行政性法律,和刑法是不同的部门法,其规定不具有及于刑法的效力,其效力位阶亦在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之下,如因其义务性规定而排除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是明显违反刑法的,也有悖于法理。

    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也要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于肇事者积极主动报警并配合处理的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在刑法上予以积极评价,认定自首就是对此的重要体现。相比较而言,肇事后逃逸有主观上的恶意,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对非逃逸的评价尚不如逃逸,这让社会大众难以接受。大众对法律的认识比较直观,法律如果不兼顾善良大众的接受能力,就可能引起社会的误解。这种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在感情上会挫伤肇事人员的积极性和报警勇气,对预防逃逸,引导肇事后的正确处理方式,将产生消极的导向作用,与法律的价值导向背道而驰。(作者 陈文瑞 单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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