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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赖

2013-04-17 09:49: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是信赖与怀疑的对立统一,即法律是基于信赖遏制欺诈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通过对假恶丑鞭挞而表现出的真善美。法律的目的是追求信赖,法律的手段是惩治欺诈

    □苗勇

    信赖是构成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任何人与人之间的互惠交往关系,无不是基于信赖进行的。一个社会充斥着疑虑、猜忌和提防,甚至尔虞我诈,社会运行成本自然会大大增加,社会效率必然极为低下。

    没有信赖,就没有市场经济。都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当然不错。但是,应当认识到,市场经济首先是信赖经济,诚信乃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心理基础。因为商品交换大多是在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契约正是甲乙双方互信的表现。倘若彼此之间总是揣摩对方具有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互不信任,合约无法达成,交易也就不可能发生。倘若整个市场都处于这样的状况之中,经济也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转。可以说,信赖越是普遍,市场经济就越是发达。否则,由于交易渠道的淤塞,市场经济必然萎缩。

    没有信赖,也就没有政治。政治是管理社会维护秩序的活动,集中表现在掌权者的职务行为上。而在一个社会中,行使权力的人毕竟只占极少数,不可能由一切权力的所有者直接对稀缺公共资源进行分配使用。然而,我们要问的是,这些极少数人凭什么能够代替我们大多数人来从事公务活动呢?正是基于他们的品德值得信赖,人们相信他们能够接受委托,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唯有获得大多数人的信赖,才能把十分珍贵的权力交给这些极少数的人。据此当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大多数人反对的时候,政府危机也就出现了,失去拥护的掌权者被抛弃,另外值得信赖的人在群众的拥护下出现了,新的政治力量就必然站在政治舞台上。我们常说腐败盛行必然亡党亡国,个中的道理正在于此。可见,信赖是政治的前提,是政治的生命力之所在。

    虽然信赖如此重要,但是,绝对的信赖则是万万要不得的。这不仅是因为老少无欺的状况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根本就不具有现实性。并且,非要根据这种一厢情愿的意识指导实践,只会适得其反,南辕北辙,十分不利于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从信赖是对怀疑的否定来说,信赖总是相对的。就怀疑总是不可缺少的情形而言,怀疑却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在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活动中,尔虞我诈的行径总是无法避免的,批判的意识和警惕的眼光,乃是一个社会和个体成熟的标志。没有正义的社会是对人性的彻底否定,自然是完全荒谬的。没有邪恶的社会是对人性的盲目乐观,也是极为错误的。当信赖构建正常社会关系的时候,欺诈的恶行则每每损害着诚信。无论什么社会,丑陋的东西总像挥之不去的黑影,纠缠着阳光般美好的东西。

    于是,如何维持信赖关系,促进历史进步,是每个社会都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伦理成为了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良知努力使自身具有值得他人信赖的巨大资本,以至于康德在敬畏头顶浩瀚星空的同时,无限崇敬内心道德法则的魅力。道德可以通过提升良知,来大大发展信赖的社会关系。一个缺少伦理不讲道德的社会,就是一个没有自律的怪物,它的存在是难以想象的。可是,道德的说教不是万能的,仅仅只有这个办法,远远不能遏制欺诈言行,无法促进社会信赖的扩展。因为道德不过是书生的宣传灌输,以及先生的自省自律,而恶行则来自于蛮不讲理的歹徒。穷凶极恶者在为非作歹时,善良的劝导是毫无意义的。没有强制性的国家力量,信赖无疑是软弱无力的,常常被恶行所蹂躏。

    可见,一个社会的进步,不仅需要净化道德风尚,巩固发展信赖关系,还需要一种能够战胜丑陋者的强大力量。这种力量正是来自于法律手段,法律是制服欺诈恶行的紧箍咒。法律是强大国家意志的表现,具有不可抗拒性,是凭借强制力来一以贯之实施的。法律正是通过对欺诈言行的遏制,充分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达到增大信赖的力量、维护正常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是信赖与怀疑的对立统一,即法律是基于信赖遏制欺诈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通过对假恶丑鞭挞而表现出的真善美。法律的目的是追求信赖,法律的手段是惩治欺诈。

    正是由于法律直接与邪恶的欺诈进行较量,所以信赖对于法的制定和实施意义就特别重要。首先,我们需要值得信赖的人来替我们制定遏制欺诈行径的法律。法律是规范社会关系的一般准则,自身所具有的信赖属性,是战胜欺诈的前提。法律越是公正,实施的过程就越是对信赖的拓展。我们不难想象,当法律本身就具有欺诈性的,付诸实施就是为虎作伥,必然给信赖的社会造成重度伤害。有鉴于此,我们强烈谴责法律的部门化现象,这样的立法行为无疑就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欺诈,根本就不值得信赖。我们无法容忍这样的法律出台,因为我们无法容忍立法的欺诈。

    其次,我们需要值得信赖的人来替我们执行已经被信赖的法律。法律是无语的,任何法律的声音都是通过执掌者的办案过程发出来的。绝大多数人也是通过所见所闻他们的职务行为来认识法律公正与否的。当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就很难发自内心赞扬法律是正义的。所以说,我们需要善良的文本法律,但是,我们更需要公正的事实法律。倘若没有严格执法行为,法律尽管是值得信赖的,然而,人们依然无法见到具体的正义。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资深法官万斯庭在《美国法官的工作》演讲中说:“美国大法官列厄尼德·汉德曾说过:‘当自由在人民心中死去的时候,什么也无法挽救它。’如果人民不再尊敬和信任法官,对于法治来讲至关重要的独立、强大的司法体系(司法权威)就无法长久存在。”可见,要将值得信赖的法律付诸实施,我们自然需要值得信赖的国家工作人员。正是有了这样一批优秀的誓死捍卫法律尊严的执法队伍,信赖的美德才得以发扬光大,而欺诈行径才不得不像小偷一样鬼鬼祟祟,不敢公然挑衅信赖的人和事。

    总之,社会发展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之上的,切实维护信赖的社会关系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做到的。而战胜那些欺诈行径,正是社会充满信赖的必要条件。于是,我们就需要值得信赖的法律以及执法人员,这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坚强后盾。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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