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道才 王 静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法庭规则中均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博客、微博、短信等方式转播庭审“实况”。如果无条件地许可诉讼参与人利用自媒体直播庭审,有可能会为其歪曲审理事实、不当制造舆论压力以干预司法提供便利,但这并不说明司法权的运作与自媒体的不相容性,恰恰相反,司法需要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自媒体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全新的机会和平台。
一、自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的微观要素
司法公信力既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是司法机关对公众的信用。从私主体的角度来看,信用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从公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看,信用是指公权力机构履行对公众承诺(包括法定的政府职责以及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所包含的信用责任等)的状况,是在政治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代理人信用。司法信用属于公权力信用,是司法机关履行对公众承诺(法定义务)的一种状况。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因此,司法信用根本上取决于司法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司法公信力的取得与提高是由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决定的。如果司法行为不合法,则司法机关的其他任何努力都无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相反,如果司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即使民众对于司法效率、司法成本等有所抱怨,也不会在根本上动摇司法公信力。
但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行为并不总是自动显现在公众面前,尤其是在公众法律素养相对不足、对司法还不那么信任的今天,司法机关应当更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展示给民众,以培养民众对司法的信心,通过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消除其对司法的疑虑。为此,需要构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公开机制和制度性互动沟通渠道。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则是凝聚法治共识、建立司法公信的有效手段。自媒体的发展与普及则为司法公开与沟通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技术手段。
二、司法公共事件的演变机理
司法作为相对保守的社会力量,同样无可避免地被自媒体带来的社会变革所裹挟,频频成为网络舆论的中心,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公共事件最为主要的发酵场和爆发地。所谓司法公共事件,系指某一已经引起广泛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进入司法程序,从而持续性地引起网络舆论的关注和讨论,或者某一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突发性地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司法公共事件是网络公共事件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表现,具有网络公共事件的基本特征。
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有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完备的利益诉求、政治表达和社会沟通机制尚未形成,自媒体就成为民众表达诉求、宣泄情绪的公众平台。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贫富差距、环境污染、贪污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普遍性的社会心理失衡,民众普遍产生“相对剥夺感”,成为引发公共危机事件的主要心理根源。网络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其演变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初始阶段,具有象征意义的、能够引起公众情感认同的、标志性的小概率事件突然发生并被披露;二是展开阶段,大量的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开始转发、讨论,传统媒体跟进报导;三是变化阶段,随着真相被揭示,议题开始发生转变,关注点从个案转向制度等普遍性问题,公权力开始介入;四是消退阶段,突发性事件解决,公共热情开始消退,或个案并未解决,公众热情被其他突发性事件吸引,舆论自然冷却。
与此相似,司法公共事件也基本上遵循以上逻辑。对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公共事件而言,司法介入一般是在第三阶段。此时司法机关已置身于强大的网络舆论场,每一个司法行为都会被过度解读,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衍生出一场新的针对司法机关的公共危机;如果处置得当,则可以直接消解网络公共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既是普通民众在自媒体时代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方式,也是对现实体制中缺少政治参与机会的一种反抗和表达,是公民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司法公共事件作为一种全新的非程序性的司法沟通方式,为公民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可能。但是,由于自媒体所具有的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相对匿名性特征,再加上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集体想象,致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公共事件中往往被妖魔化,司法成为被肆意嘲弄的对象,司法公信力更是无从谈起。
三、合理应对司法公共事件,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心理学研究发现,人际信任关系十分脆弱,建立信任很不容易,但破坏信任却极其简单,政治信任同样存在“难于建成易于破坏”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种种努力累积起来的公信力往往被一些司法公共事件摧毁殆尽。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信力本身应是中性的,司法机关的正当司法行为经过网络传播以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正面的影响,反之,则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但民众和媒体对社会报道的“负面信息偏好”使得少量的司法负面信息被网络不当地放大,同时,转型时期不完善的司法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地产生负面信息,使得面广量大的司法正面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缺乏应有的位置。司法机关立足自身以减少负面信息的产出以外,在司法公共事件发生时,应当尽快回应网络舆论,通过合法的、制度化的应对措施来消解司法公共事件给司法公信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1.以公正、独立司法为根本,理性对待网络民意。
虽然,司法民主化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司法民主化不同于政治民主化,不能用代议制或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司法民主化有直接民主化和间接民主化之别,直接民主化最为集中的体现是陪审制,间接民主化则是指法官的裁判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因为法律是由民主化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官适用法律即是间接实现了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化不是网络审判,网络民意不能决定裁判结果。法院不是一个民意机构,没有能力甄别网络民意的真实性,无论是在合法性条件还是技术性条件上都不能将公众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尤其在自媒体上网络水军和营销账号铺天盖地,无人能够精确地区分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因此,法院必须恪守法律规范,审慎对待“民意”,不能将所谓的“民意”作为裁判的标准。
2.以制度化救济为依归,警惕非规范化应对。
司法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当事法院必然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应急状态可能会做出一些过度的反应,如在事实尚未查清时,就对承办法官进行不当惩戒,强制当事人调解、向受害人家属许诺高额补偿等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法院的这些非常举措,往往会在客观上坐实网民对法院的“有罪推定”。因此,在司法公共事件中,对于确属错案的,必须通过法定的纠错程序予以纠正;对不属于错案的,则必须坚持依法裁判,注重对裁判结果的充分说理。非规范化的“纠错”行为或许短期内可以迅速平息舆论,但这种非常规手段严重违背了法治的逻辑,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长远的。
3.及时公布真实信息,遏制谣言蔓延。
公共危机事件中,谣言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应对司法公共事件时,法院应在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应当尽可能多地公布细节信息。发布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危机处理信息发布3T原则:(1)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You Own Tale); (2)尽快提供(Tell It Fast);(3)提供全部情况(Tell It All)。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动权主要取决于时效,如果相关事实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网络空间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之后即使再公布真相,真相也会被谣言稀释。在自媒体这样一个公开的意见市场上,封锁消息已是不可能,而企图以谎言掩盖真相的做法更不可能经得起网络的质疑。如果说司法公共事件已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掩盖真相则将使司法公信力遭受二次伤害。
4.加强沟通和对话,引导舆论回归理性。
在公布信息的基础上,法院还应当对网络上的观点进行正面的回应,对错误的观点进行批驳,为正确的观点进行辩护。在大众传播中存在一种“沉默螺旋”现象,如果法院在网络中不发出自己的声音,网络舆论极有可能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而且,自媒体通过“关注”、“被关注”这一功能,很容易将分散的网民组织成一个个立场相同或相近的群体。此时,法院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发出权威声音,以避免网络舆论的极端化。自媒体为普通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平等自由讨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法院并不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任何司法公共事件中都有对话和沟通的必要,沟通和对话可以形成共识,强化社会认同,避免网络舆论向极端化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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