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权利,那么当公民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应当有权利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刘武俊
因向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核发《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福建省林业厅被公益组织告上法庭(4月15日《法制日报》)。
4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支持下,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核发的许可证。虽然此行政诉讼尚未被法院明确受理,但却开启了公益组织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破冰之旅。这个案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望突破性地将公益诉讼这个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制度拓展到行政诉讼领域。
近年来,民事公益诉讼颇受关注,新修订的民诉法也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而行政公益诉讼却鲜有报道。行政公益诉讼代表了现代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也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认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无权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打破了“无利益即无诉权”的传统诉讼观点,公益诉讼制度越来越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利器。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也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契机和借鉴。作为一个新型的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均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事件越来越多,不仅有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还包含行政机关出台的各种红头文件。对于涉及环境污染案件、国土资源和国家财产流失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例,环境公益诉讼亟待补上行政公益诉讼的短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法确认的公益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能适用于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也包括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只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法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席带来的危害是:企业的环境危害行为可能受到法律上的追究,而政府的环境危害行为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裁。而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往往比企业行为严重得多。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权利,那么当公民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应当有权利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已经实施20多年的行政诉讼法面临大修的问题,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并由政府财政承担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发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
在大力倡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立法应当给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亮绿灯,让行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依法行政的司法利器。
·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
·环境公益诉讼怎样才能落地生根
·九三学社中央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该让消协成公益诉讼主角
·万鄂湘:政协提案助推了公益诉讼制度产生
·高明芹代表建议修改消法时明确 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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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环境保护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探析
·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再造
·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的定位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