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法官向中学生发放法制教育资料。
涟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指导当事人填写小额诉讼确认书。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医院审理“强制医疗”申请案。
镇江新区法院按照新民诉法加大执行力度。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该法的修改,是中国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今年以来,江苏各级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尊重立法选择,把握立法精神,研判应对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在各项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与落实。4月中旬,记者走进苏州、镇江、淮安采访。
苏州太仓:当事人可选择程序
“先行先试,意识超前,处理快速,调解成功。”江苏省太仓市某银行负责人对春节前太仓市人民法院的一批调处案件表示很满意。而这批涉钢贸企业与银行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也正是太仓法院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民商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实施细则》,并依据《细则》快速调处的首批案件。记者注意到,该《细则》对庭前准备中立案审查及程序选择、诉讼材料送达、庭前阅卷、诉讼保全、证据调查、证据交换、鉴定、庭前合议和庭前调解等九个环节进行逐一细化、明确要求。
根据原有民事审理程序的规定,只存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新民诉法对此做了进一步完善,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选择权。院长赵新华认为:“庭前准备阶段中赋予双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不仅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体现了简易程序便民的作用,有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底,原告昆山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欠款问题将被告泰州某建筑公司诉至太仓法院,涉及货款及违约金300余万元。因案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立案时以普通程序受理。“在认真阅卷时,我发现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如果简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仅需要较长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也会影响双方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诉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效果。”该案的承办法官陆薇说,春节前此类案件较多,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结合太仓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的操作细则,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陆薇随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就该规定进行了法律释明,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在接洽中陆薇了解到,该案极有调解的可能,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表示近期内即可付款。陆薇随即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审查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明了违约金认定的合理范围,使双方对此有了合理的预判。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今年1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太仓法院审结的苏州首起也是全省先行的“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案。
“100元的诉讼成本与上万元的诉讼成本相比,短短20天的时间与至少三个月的时间相比,庭前准备期法官多次电话的沟通与原、被告奔波多趟相比,明显前者的效率要更高。”赵新华举例认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具体实施确保了新民诉法的准确适用,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日前太仓法院通过新民诉法审结的苏州首起“诉讼程序转督促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被告太仓某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太仓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用混凝土,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6万余元。后因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今年1月起诉至太仓法院。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得知其对原告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真实、欠款数额确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无争议,如果仍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随即向原告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原告表示同意适用督促程序。随后,法院立即向被告送达了支付令,被告在接到支付令后当日即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该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圆满解决。
“诉讼成本大大降低,案件周期缩短了,诉讼效率提高了。”承办法官介绍说,该案如果通过一般程序解决,当事人不仅付出的费用成本高,审理时间长,且如果经过合议庭的话,则需要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的工作量,但是严格执行了新民诉法的庭前准备程序之后,本案的承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简化了程序,减少了讼累,提高了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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