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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建议

2013-04-16 08:12: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谈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应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建议

针对陕西等地陆续办结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记者15日电话采访了正在深圳出差的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记者:您如何评价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洪道德:完全赞成、完全支持。在羁押的过程当中,有关羁押的条件客观上可能发生变化。比如逮捕,逮捕的条件之一是要有逮捕必要,但是这种必要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终于在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一个进步。

记者:此项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有何意义?

洪道德:这个制度本身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以逮捕后的羁押为例,羁押直接剥夺了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羁押措施要尽量少采取,羁押后也要随时关注还有无羁押的必要。如果没有,应及时解除。

记者:对陕西省平利县办结的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您如何评价?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应持何种态度?

洪道德:包括陕西在内的一些地方陆续审结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这是积极的、正确的。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公安机关应持两种态度。首先要尊重和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次,法律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必须无条件、百分之百地执行。因此,接到检察机关的建议后,公安机关要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通知相关检察机关。

(记者 陆爱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