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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患病在押人员依法取保候审

2013-04-16 08:10: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陕西办结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一患病在押人员依法取保候审

记者15日从陕西省公安厅获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平利县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日前办结。期间,针对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建议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当地公安机关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核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

据了解,洪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羁押在平利县看守所。3月17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驻平利县看守所检察官例行与洪某谈话时得知,投案自首的洪某入所时患有高血压,时常出现头痛、心率高等症状,入所后一直服药治疗。与警方沟通后,驻所检察官展开调查,证实洪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继续羁押可能造成病情恶化。

针对此种情况,平利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向平利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建议书后,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核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随后决定对洪某取保候审。

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平利县公安局与平利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 《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意义、评估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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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记者/阮仕喜 通讯员/汪晨程 张静)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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