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4月9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
案由:盗掘古墓葬
案情:2010年12月的一天凌晨,胡宪锋伙同杜武乾、朱国利、袁维坡、胡干杰(均已判刑)及胡见锋(其兄,在逃),在北京市海淀区安河桥北裕祺隆园东侧菜地内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价值。
案情回放
盲目跟从成帮凶
胡宪锋系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人,出生于1980年6月,小学文化,他卷入此案是由于受到同伙胡干杰、袁维坡等人的鼓动。
2009年,胡宪锋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在北京医治,出院后便在四王府附近靠打工来维持生计。
2010年12月的一天凌晨,胡宪锋接到同在北京的同村朋友胡干杰的短信,叫他一起出去,于是,一伙人便来到海淀区安河桥北裕祺隆园东侧菜地。
到达目的地后,袁维坡先是用探针对菜地进行探测,发现地下有古物埋藏,胡宪锋便用铁锹和他人一起进行挖掘。很快,他们发现了一个大的青花观,底部印有兔子图案,继而又发现五个小型的青花观和铜钱若干。
经北京市文物研究所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年代为清朝时期,属于古墓葬,具有历史价值。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宪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谋取一己私利,破坏古墓,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稀里糊涂上贼船
到案前,胡宪锋曾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从事保安、快递员等工作,直至2012年8月10日在河南省洛阳火车站候车室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席上的胡宪锋眼神黯淡,他低着头、垂着肩,面对公诉人的指控。
审判长对胡宪锋发问:“你对公诉机关起诉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
“事发当天你是如何参与盗墓的?”
“那天凌晨,同村的胡干杰给我发短信,说是有活干,我就出去了,我知道就是去盗墓。我坐着他们的车到海淀区一个小区的一块菜地。他们先是用探针探测,说有东西,然后我就过去用铁锹帮着挖。”
“都挖到什么了?”
“一开始挖到了一个很大的青花观,底部有兔子图案,后来我们接着挖,又挖出来五个小的青花观,还有一些铜钱。”
“所挖掘的赃物是怎么处理的?”
“袁维坡把挖出来的东西拿去卖了6500元,然后给了胡干杰和胡见锋各2900元。”
“没有分给你钱吗?”
“没有,我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
供认不讳甘受罚
“这次盗墓我只参与了挖掘过程,并没有参与销赃,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我家庭条件不好,女儿去年出生,才一岁,希望法官看在我认罪态度坦诚上,可以从轻处罚。”胡宪锋在法庭上说。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宪锋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宪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件链接
早在2011年1月17日,与胡宪锋一同盗掘古墓的杜武乾、朱国利、袁维坡、胡干杰就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武乾、朱国利、袁维坡、胡干杰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文物鉴定及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等。4被告人均表示,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杜武乾、朱国利、袁维坡、胡干杰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故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武乾、袁维坡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罚金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朱国利、胡干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记者 高凯利)